1981年清河發電廠發生7號機組(200MW)除氧器爆炸事故。1981年1月11日,7號機組正常運行負荷200MW,在除氧器水位低的情況下,補充大量低溫水,運行人員違反規程采用2.4MPa壓力的二段抽汽加熱(要求負荷大于150MW采用三段抽汽),當停止大量補水后,未關閉汽源,造成了除氧器超壓,安全門雖然動作,但排汽量小于進汽量,壓力繼續升高,致使除氧器爆炸。事故造成設備和廠房嚴重損壞,并造成9人死亡,5人受傷。
教訓與對策
?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排放試驗。[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《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》4.1.2 ]
?運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(如安全閥、排污閥、監視表計、聯鎖、自動裝置等)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。[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《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》4.1.3]
?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,應能滿足其在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。[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《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》4.1.11]
?嚴格按《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》(能源安保(1997)709號)制定除氧器運行規程,規程中應明確除氧器兩段抽汽的切換點,嚴禁高壓蒸汽直接進入除氧器。推廣滑壓運行,逐步取消二段抽汽進入除氧器。除氧器應配備不少于2只全啟閉式安全門,并有完善的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。
?壓力容器應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(安全閥、爆破片裝置),其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,以保證在其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。對安全閥、壓力表、液位計等安全附件保護裝置、監視儀表要進行定期校驗。
?在役電站鍋爐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。每一個小修周期應進行檢查,必要時應進行校驗或排放試驗。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排放試驗或在線校驗。